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40号
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仁永,男。
被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邹巧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佳慧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