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民终11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楠柳村。
法定代表人:冉桂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剑,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延长路******。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度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军、喻剑,被上诉人绿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赵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支持汇众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判决驳回绿度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绿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项目在验收时没有全部完成,仅进行了项目内容的验收,并未进行项目质量的竣工验收,汇众公司系为配合申请政府资金才在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竣工技术文件》上盖章,并非认可涉案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故该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2.涉案软件系统从未正常使用,在绿度公司长期不能解决使用问题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该软件系统进行质量测试和鉴定,并以此判定诉争双方应承担的责任。3.涉案项目申请了政府补助资金,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绿度公司扔下一个从未正常使用的软件系统后,再通过司法手段拿走全部政府补助资金,造成国家和企业财产的双重损失。
绿度公司辩称:1.绿度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通过验收,故涉案合同不应被解除,汇众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不应当返还。2.汇众公司应向绿度公司支付约定的24万元及相应利息。3.汇众公司称涉案软件系统从未正常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汇众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验收完成后向绿度公司支付了部分开发费用,且涉案项目使用后,绿度公司还应汇众公司的要求进行过系统维护,并没有汇众公司提及的软件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4.绿度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汇众公司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绿度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汇众公司向绿度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汇众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绿度公司与汇众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农业物联网及信息化项目申报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实施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判令绿度公司向汇众公司退还软件开发费2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6年8月4日开始计息,11万元自2016年9月10日开始计息,10万元自2016年10月9日开始计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绿度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签订的情况
2015年3月1日,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系统服务合同》,约定:1.项目名称为汇众公司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网络环境建设、精细化种植农业物联网体系建设。2.项目总金额为60万元。汇众公司于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首付款;绿度公司完成硬件设施到货,汇众公司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绿度公司完成现场网络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农业物联网系统搭建完成,经汇众公司验收,汇众公司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
2015年3月18日,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系统服务合同》,约定:1.项目名称为汇众公司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示范园区机房及网络环境建设、精细化种植农业物联网体系建设、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2.项目总金额为105万元,汇众公司于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25万元首付款;绿度公司完成硬件设施到货,汇众公司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绿度公司完成硬件安装调试,农业物联网系统搭建完成,经汇众公司验收,汇众公司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
2015年5月13日,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合作期限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4日。2.绿度公司根据汇众公司提供的“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物联网及信息化项目”技术资料等申报材料,申报四川省及国家相关部委的项目支持。3.汇众公司承诺:(1)若项目申报成功,项目将全权委托绿度公司实施,无需额外支付服务费;(2)若项目申报成功,汇众公司仅将部分项目委托绿度公司实施,则绿度公司仅按差额部分收取服务费;(3)若项目申报成功,汇众公司不实施或另找其他合作方实施,则将项目申请实际所获经费的30%作为服务费支付给绿度公司。4.合同期间,绿度公司指派专人提供项目中的技术资料及咨询服务,绿度公司承诺积极配合汇众公司开展项目申报及相应的开发建设工作,绿度公司负责向汇众公司提供项目中各分类项目技术细化方案。绿度公司承诺积极配合汇众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工作,并在汇众公司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响应及相应技术支持,绿度公司持有本协议项目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及实施方法的知识产权。
2015年5月14日,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系统服务合同》,约定:1.根据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农办﹝2015﹞48号文件要求及双方签订的项目申报协议,本着友好协商共赢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2.项目名称为汇众公司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3.项目内容:(1)示范园区机房及网络环境建设。目标任务为满足成都物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区数据、视频等各种应用的需求,规划建设综合业务网,以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基础网络。验收标准为在办公楼、生产种植区、农业展示区、农耕体验区等区域之间建立通信通道,为前端设备数据、图像回传提供传输网络;网络建设在满足现有业务需求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的余量,增加网络的可扩展性;机房建设满足当下物联网综合展示、监控系统功能实现的硬件需要。(2)精细化种植农业物联网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为对园区农作物生长环境(包括土壤及空气环境)和作物实时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对温室环境、灌溉设施进行远程有效控制,方便生产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农作物生长环境,为作物生长提供最适宜的生长环境。配套软件为精细化生产综合监控应用平台一套(包括智能灌溉系统)。验收标准为建立传感器信息采集软硬件系统,以完成农产品生长环境、生长实况信息监测;预留自动控制硬件接口,以方便农业管理人员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远程控制,如滴灌、施肥等操作;农业生产环境监测传感系统包括空气温湿度、土壤墒情、PH值、盐分等信息的采集;农产品生长环境信息监测与自动控制软件具备统计管理、告警管理、农业大棚管理、灌溉控制、统计报表、日志管理等功能。4.服务方式和周期:(1)调研与方案策划。项目形式为项目需求及可行性调研+项目开发方案,项目周期为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2月28日。(2)项目服务。项目形式为系统核心功能开发,项目周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项目形式为系统管理功能开发、测试、调试安装,项目周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项目形式为系统稳定性评定与维护优化,项目周期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7月30日。(3)售后服务。提供上门系统部署实施售后服务一次,包括部署实施、操作培训、系统维护、技术咨询、版本升级、定期数据备份等;提供全年不限次数系统远程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方式包括热线电话、电子邮件、远程协助、在线客服。5.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项目总额为60万元。待项目验收后,政府经费拨付给汇众公司,若政府经费为60万元或60万元以下,汇众公司将收到的政府经费全部拨付给绿度公司。如汇众公司迟延付款,绿度公司有权要求汇众公司支付在规定期限内其应付账款基础上以每日2‰累计的滞纳金;如法律对最高利率有明文规定,则以法律规定为标准收取滞纳金。绿度公司负责将汇众公司已有的气象站进行修复,如修复不了重新搭建一套。6.双方签署的针对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的上报协议仅作上报使用,实际按本协议附件内容执行。7.合同的附件《计划实施项目预算表》细化了项目内容,包括机房及网络建设、环境监测系统、气象中心、软件。其中软件包括环境监测与控制系统、手机APP、气象专用软件、物联网管控中心、质量追溯系统、营销系统。上述手机APP、物联网管控中心、质量追溯系统、营销系统为定制开发。
2015年5月15日,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共同签署了《项目上报合同》《项目实施合同》,当与主合同出现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2.汇众公司必须按照《项目实施合同》的付款进度将经费拨付给绿度公司;若项目政府补助为60万元或60万元以下,汇众公司将政府经费全部支付给绿度公司;若项目政府补助超过60万元,汇众公司将60万元以及超出部分的30%支付给绿度公司;若该项目未得到政府批复,绿度公司将实施的设备拆走。
一审庭审中,绿度公司、汇众公司一致确认,2015年3月1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系为申报项目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和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关于政府的相关文件
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出台《成都市农业物联网软件建设导则》。其中,总则部分规定“导则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创建的农业物联网信息化基地及其管理平台”。该导则关于软件建设要求包括农业物联网传感数据格式规范要求、物联网传感数据采集第三方应用编程接口要求。该导则关于保障措施,规定“在农业信息化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将着力加强农业物联网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广考核机制以及督促通报机制,对各建设单位进行目标考核,为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5年4月30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成农办﹝2015﹞48号《关于印发<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其中,考评材料包括:1.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初评报告;2.具有认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农业信息化基地实际投入资金认定报告》;3.农业生产信息化基地建设工程合同;4.农业生产信息化基地建设竣工报告;5.《农业生产信息化基地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6.项目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与应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附基地实景、实物图。其中,附件4的“2015年示范基地考核加分分值表”中的“建设内容”包括建成视频系统、建成办公系统、自建营销系统、肥水一体化、建成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远程控制(例如手机APP等)、在建成生产环节物联网的基础上衍生建成使用ERP系统;“系统应用”包括系统感知数据应用并服务于农业生产决策、与科研相结合建立生产模型、物联网基地能与都市农业现代管理系统成功相连并实时传输数据、通过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上交易。
三、关于合同履行的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绿度公司、汇众公司出具了项目名称为“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的《竣工技术文件》。该文件的“完工报告”载明“项目完成了机房及网络环境、农业物联网体系(环境监测系统、基于GIS的生产管理系统、气象中心)、物联网追溯系统和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四个部分的内容”;在“建设方意见”中加盖有汇众公司的印章,载明“项目已按照成都市农委、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5﹞48号)要求建设完成,符合企业内部需求”。该文件的“交工报告”中载明“项目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房及网络环境建设部分、农业物联网体系建设部分、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部分,并载明“本示范项目已于2015年7月30日完工,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进行项目的交工验收,并顺利通过”。绿度公司及汇众公司均在上述“交工报告”上盖章。该文件中加盖有绿度公司及汇众公司印章的“工程遗留问题说明”中载明工程遗留问题为“无”。该文件加盖有绿度公司及汇众公司印章的“竣工结论”中的“承建单位总结”载明“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生产方面的需求进行农业信息化建设,同时依据成都市农委、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5﹞48号)要求,保质保量进行项目施工。截至2015年7月30日,项目完成了机房及网络环境、农业物联网体系(环境监测系统、基于GIS的生产管理系统、气象中心)、物联网追溯系统和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建设单位结论”载明“项目按要求建设完成,农业物联网系统的建设提高了园区农作物种植管理水平,方便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生产作业”。
2015年9月22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示了2015年成都市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综合考评结果,汇众公司的“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综合考评得分为129分,排名为第11名。
2015年12月,汇众公司收到双流县农村发展局代发的政府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
2016年5月6日,汇众公司出具《关于支付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款的函》,载明:“汇众公司已经收到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款项50万元,为顺利支付绿度公司的系统服务合同款项,请绿度公司完善解决以下问题:1.2016年5月4日绿度公司派技术员到现场解决了进入项目系统平台的问题,但现在还存在视频调整归类、大屏不能接电脑显示系统平台、汇众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未进行培训(编写培训守则)等实际问题;2.绿度公司将建设好的设施设备派人到现场进行移交工作”。
2016年6月7日、6月22日、6月29日,绿度公司工作人员周强分别形成工作记录,对“汇众农场”中存在的手机APP外网访问、园区人员追溯系统和电商平台操作培训、智能灌溉接地、物联网系统升级等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了记录。2016年7月13日,周强记载了用手机APP看视频和数据的方法,包括输入网址、物联网系统账号和密码、下载安装APP、登录账号及密码等内容。绿度公司向汇众公司交付的《汇众物联网平台操作手册》上载明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该操作手册上载明有手写的追溯系统网址为180.168.36.252:7004/Main.aspx,用户名及密码均为huizhong;物联网网址为192.168.1.238,用户名为huizhong,密码为admin;物联网软件平台网址为10.0.0.238,用户名为huizhong,密码为Admin。该操作手册上还载明有打印的质量追溯平台网址为http://180.168.36.242:7004/Login.aspx,用户名和密码均为huizhong;汇众电商用户端网址为http://180.168.36.242:5505/,测试用户名为hejue,密码为123456;汇众电商后台管理端网址为http://180.168.36.242:5505/manager/Login.aspx,用户名和密码均为admin。
汇众公司于2016年7月6日、8月12日、9月30日向绿度公司共计支付26万元。
四、关于涉案项目目前的情况
(一)汇众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系统操作情况
2017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人员胡某及汇众公司的代理人张如军、钟军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钟军对标有“农业职业经理人服务中心”室内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钟军点击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180.168.36.242:7004/Login.aspx,点击回车,得到页面http://180.168.36.242:7004/Login.aspx,输入用户名huizhong和密码huizhong,点击“登录”,跳转至网页http://180.168.36.242:7004/Main.aspx,显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点击“新建选项卡”,在新页面搜索栏输入180.168.36.242:5505/,点击回车后页面显示“hi,真不巧,网页走丢了”。点击“新建选项卡”,在新页面搜索栏输入180.168.36.242:5505/manager/Login.aspx,点击回车后页面显示“hi,真不巧,网页走丢了”。点击“新建选项卡”,在新页面搜索栏输入10.0.0.238,点击回车后页面显示“hi,真不巧,网页走丢了”。点击“新建选项卡”,在新页面搜索栏输入180.168.36.252:7004/Main.aspx,点击回车后页面显示“hi,真不巧,网页走丢了”。
张如军对其所持手机进行操作,张如军解锁其号码为153××××8628的手机,点击手机桌面上显示名为“汇众”的图标,在显示名为“农业物联网移动应用”的界面中输入用户名huizhong,后输入密码admin,点击“登录”,手机页面显示“加载中”,该页面持续约两分钟后跳转显示“服务器连接失败”。返回手机桌面,下拉菜单点击右上角的“设置”,点击开打“WLAN”,页面显示已连接名为“WXcdhzny1”的WIFI。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据此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72082号公证书。
(二)关于绿度公司的系统操作情况
2017年10月29日,绿度公司采用屏幕录制软件,录制了操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汇众电商后台管理系统”“成都汇众农业追溯管理系统”的过程。
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菜单导航”栏有“田间履历档案、加工生产档案、销售档案、召回档案、运输档案、基础数据、系统配置档案”等项目,上述项目均可展开,展开后显示具体功能。其中,运输档案、基础数据、系统配置档案可以添加数据。
进入“汇众电商后台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管理首页”栏有“系统设置、商品管理、会员管理、图片管理、订单管理、广告管理、文章管理、报表管理、权限管理”等项目,上述项目均可展开,展开后显示具体功能。其中,会员管理可以添加会员,向会员发送站内信息,会员可登录“汇众商城”,修改订单信息,付款方式可选择在线支付或货到付款,可申请退款;文章管理可增删文章;报表管理项下商品销售排行显示,卷心菜排行第1,销售量为219,销售额为4380;秋葵排行第2,销售量为191,销售额为15280。
进入“成都汇众农业追溯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页面显示“智慧农业物联网管控中心”,有“基地监测、报表中心、预警信息、系统设置”栏目,基地监测显示汇众公司种植平面规划示意图,系统设置包括“基地管理、传感器类型管理、硬件信息管理、采集器管理、硬件配置信息、预警方案管理、预警方案设置”等栏目,打开基地管理,显示基地编号、创建人、基地名称、图片,可增减基地信息;打开传感器类型管理,已有湿度、死淘数、温度等传感器类型,可以增减传感器信息;打开采集器管理,已有009视频采集器、008视频采集器、003视频采集器等采集器类型,可以增减采集器信息;打开硬件配置信息、预警方案管理、预警方案设置,可以编辑添加相应信息内容。
绿度公司陈述上述录制的操作过程系登录其部署在云服务器上的汇众公司物联网平台软件录制,服务器IP地址为180.168.36.242。绿度公司还陈述,因汇众公司迟迟未付款,绿度公司未再对涉案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接通,故不能在汇众公司处访问涉案物联网。
(三)现场勘验情况
2018年3月2日,一审法院在绿度公司及汇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软件系统进行现场勘验。由汇众公司员工钟军操作汇众公司办公室已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汇众物联网平台操作手册》上记载的质量追溯平台网址http://180.168.36.242:7004/Login.aspx,显示“应用程序中的服务器错误”;登录汇众电商用户端网址http://180.168.36.242:5505/,显示“网页走丢了”;登录汇众电商后台管理端网址http://180.168.36.242:5505/manager/Login.aspx,显示“应用程序中的服务器错误”;登录物联网软件平台网址10.0.0.238,显示“网页走丢了”。由绿度公司员工胡齐贵操作汇众公司员工张如军手机上安装的农业物联网移动应用APP,一直显示“加载中”。
汇众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述称其于2017年8月在汇众公司现场操作涉案物联网系统、质量追溯系统、营销系统,上述系统均在园区中无法打开;在办公室操作,只有质量追溯系统可以登录;对软件的验收按照行业标准应当有测试报告、规格说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绿度公司与汇众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应否解除。2.汇众公司、绿度公司之间的款项应如何支付。
一、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汇众公司主张绿度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应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五份合同。关于绿度公司交付的涉案项目的情况,汇众公司提交了公证书证明该项目目前存在追溯系统无法使用等情况,一审法院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汇众公司现场进行了勘验。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可知,目前在汇众公司现场的确存在追溯系统无法使用等情况。对此,绿度公司认为软件系统的正常持续使用需要更新、维护等技术支持,因汇众公司拖欠合同款项,故绿度公司没有对软硬件进行维护。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项目是软硬件的结合,自2015年7月30日该项目验收迄今已经两年多,不能以涉案软件系统当前的状态推定交付时的状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绿度公司为证明其交付的软件系统符合合同约定,提交了光盘、《竣工技术文件》等证据予以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汇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绿度公司交付涉案软件系统时,该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该系统当前的状况也无法确定其在交付时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应综合以下因素确定涉案软件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应当解除涉案合同:
第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的验收包含了涉案软件系统的验收。虽然在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的验收文件中没有包含测试报告,但在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技术文件》中,载明项目完成了机房及网络环境、农业物联网体系、物联网追溯系统和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四个部分的内容,项目建设符合企业内部需求,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进行项目的交工验收,并顺利通过,无遗留问题。虽然汇众公司辩称验收是通过远程进行的,但汇众公司在验收的相关文件中确认了验收通过。
第二,《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中的“2015年示范基地考核加分分值表”显示,建成视频系统、建成办公系统、自建营销系统、建成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远程控制(例如手机APP)、在建成生产环节物联网的基础上衍生建成使用ERP系统等均属于验收加分考评项目。《成都市农业物联网软件建设导则》也包括了软件建设要求。
第三,汇众公司在2015年7月30日验收完成后,向绿度公司支付了部分开发费用。
第四,绿度公司在验收完成后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项目系统平台问题的记载中,未包括汇众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的APP无内容、追溯系统无法操作、交易系统无法使用、物联网系统无法使用等问题。考虑到项目完成后进行软硬件的后期调试、修复和完善是物联网建设中的常见情况,而绿度公司也派员到现场进行了跟进和解决,不能以后期进行售后服务为由认定绿度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绿度公司提交的光盘虽不是在汇众公司现场的软件系统上操作,但可以印证涉案软件系统的完成情况。该光盘显示追溯系统、交易系统、物联网操作系统均可以运行。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的硬件、软件系统均已建成、交付,成都市农业委员会以及汇众公司均对涉案项目进行了验收,且该项目通过了验收,汇众公司也因此获得了政府补贴,汇众公司以绿度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汇众公司关于绿度公司应向其返还已支付的26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汇众公司、绿度公司之间的款项应如何支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汇众公司与绿度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共同签署了《项目上报合同》《项目实施合同》,当与主合同出现不一致时,以该协议为准,并将付款方式变更为“若项目政府补助为60万元或60万元以下,汇众公司将政府经费全部支付给绿度公司;若项目政府补助超过60万元,汇众公司将60万元以及超出部分的30%支付给绿度公司;若该项目未得到政府批复,绿度公司将实施的设备拆走”。同时,结合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实际履行的合同为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及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故关于项目费用支付的问题,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因汇众公司的涉案项目已于2015年12月获得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的政府补贴50万元,并且已经向绿度公司支付了26万元,故其应当向绿度公司支付剩余的项目开发工程款2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汇众公司未按约向绿度公司支付项目开发款项,故其应当向绿度公司支付因其延迟支付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对绿度公司要求汇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汇众公司应当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绿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期间为2016年7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绿度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对汇众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一、汇众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绿度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汇众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汇众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中,汇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及《发回重审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书》,申请对涉案项目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项目已于2015年7月30日进行项目验收,不能以该项目当前的状态来判断其交付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本院对汇众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系统服务合同》等五份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涉案款项应如何支付。
一、关于涉案《系统服务合同》等五份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绿度公司与汇众公司签订的《系统服务合同》等五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汇众公司上诉主张绿度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应依法解除涉案五份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汇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绿度公司作为承建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就涉案项目共同出具了《竣工技术文件》,该文件的“完工报告”载明“项目完成了机房及网络环境、农业物联网体系(环境监测系统、基于GIS的生产管理系统、气象中心)、物联网追溯系统和园区可视化系统建设四个部分的内容”。汇众公司在该文件“完工报告”的“建设方意见”中表述“项目已按照成都市农委、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5年成都市创建农业生产信息化示范基地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5﹞48号)要求建设完成,符合企业内部需求”;在该文件“竣工结论”中的“建设单位结论”中表述“项目按要求建设完成,农业物联网系统的建设提高了园区农作物种植管理水平,方便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生产作业”。汇众公司、绿度公司在该文件“交工报告”中确认“本示范项目已于2015年7月30日完工,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进行项目的交工验收,并顺利通过”;双方还在该文件“工程遗留问题说明”中明确涉案项目无工程遗留问题。上述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已于2015年7月30日完工,并顺利通过了汇众公司的验收,且无工程遗留问题。结合汇众公司已于2015年12月收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的事实,应认定绿度公司已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涉案项目在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确实存在部分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但因现场勘验时间距离涉案项目验收时间已有两年多,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涉案项目交付验收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综上,汇众公司以绿度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不仅缺乏证据支持,也与汇众公司接收涉案项目成果、验收通过,并申请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事实相悖,故一审判决对汇众公司关于解除涉案五份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关于涉案款项应如何支付的问题
由于绿度公司已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汇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涉案《补充协议》关于“若项目政府补助为60万元或60万元以下,汇众公司将政府经费全部支付给绿度公司”的约定,由于涉案项目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为50万元,且汇众公司已向绿度公司支付了26万元,故汇众公司还应向绿度公司支付剩余的项目开发工程款24万元。因此,一审判决对绿度公司要求汇众公司向其支付24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汇众公司要求绿度公司返还26万元软件开发费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汇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由上诉人成都汇众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刘巧英
审判员  陈 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