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A座403。

法定代表人:段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懿,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狄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狄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违法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上诉人的项目工程师,工作中粗心大意、没有责任心、轻视维护工作,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其在上诉人对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自己也认为是其个人问题导致数据被删除。***作为项目组的开发运维人员,在岗期间,没有关注自己所在的项目工作群于2019年10月31日10:28分发出的“河南租户扩容成功的通知”:当2019年11月1日14:31分中国邮政项目客户吴巍发现并通知***“系统扩容不成功”、没有进度条显示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将本次故障与工作群发出通知内容相矛盾之处作为主要问题进行排查,而是主观上认为系统没有扩容成功;***没有按照正规操作流程对系统进行检查,没有第一时间排查问题原因,仅凭主观判断进行操作。***未按照正规流程操作,未查找问题真正原因,直接从前端登录客户操作页面,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发现租户信息被删除后,***未将生产事故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导致事态发展问题严重性进一步扩大;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因***自称系其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导致数据丢失,上诉人才加班加点组织人员制定数据处理方案,对删除数据进行维修、检修,且邮政甲方项目经理将此事件定性为生产事故,并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刻离开项目组,***的行为同时给上诉人的商誉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诉人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二、一审判决对于***未将“吴巍点击重新安装按键”的情况告知过上诉人的事实予以查明。上诉人基于***自认为是其个人问题导致数据被删除的事实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上诉人认为,***工作失职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吴巍在***点击“重新安装”按钮之前是否也点击了该按钮,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假使吴巍在此之前确实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亦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于2019年11月3日将数据恢复,即此时上诉人为恢复数据所花费的加班费等经济损失已实际产生。所谓“吴巍事先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的事实的证据,上诉人在本案仲裁阶段才第一次知道。即使吴巍在11月5号告知***其在此之前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但***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公司,上诉人在做出解除通知时对此并不知情。***主观上存在恶意。事件发生后,上诉人负责人安排***对此次事件进行复盘,上诉人有关人员也多次与***就此次事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但***均表现出不予配合,就相关问题及细节避而不谈。***存在
“利用”本次事件制造公司“违法解除”,从而实现得到高额“离职补偿”的主观恶意。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及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认定错误。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与***未约定有年度绩效奖金,且奖金属于上诉人用工自主权,并非固定的薪资组成部分。上诉人已向***发放了2018年度绩效奖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年度绩效奖金及差额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爱狄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爱狄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 750元;2.不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3.不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11 890.40元;4.***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4月27日入职爱狄特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担任Java工程师,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每月15日之前爱狄特公司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月薪为13 000元。2019年3月***月薪调至14 000元。2019年11月6日爱狄特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将***予以辞退。

爱狄特公司为证明因***工作失误,导致1101中国邮政大数据平台河南租户删除事故,系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依规定将***辞退行为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提供了1、总结报告、爱狄特公司员工何焘与邮政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与吴巍的聊天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公证书。2019年10月31日爱狄特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通知,告知全体项目人员河南省服务器已经扩容成功,用以证明***2019年10月31日就已知晓河南省服务器扩容成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吴巍在联系之前已点击“重新安装”按钮导致租户信息删除,且吴巍点击前也没有任何提示,是系统漏洞所致,不应是其的过错。(2019)厦证内字第2491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为***与吴巍的QQ聊天记录,其上显示:2019年11月1日14:33,吴巍告知***扩容不成功,没有进度条显示。***答复:“我们看看”。吴巍要求随后反馈。2019年11月4日,***告知吴巍,由于其认为扩容未成功,点了“重新安装”按钮,结果租户信息被删除。***表示其扩容未成功点击“重新安装”按钮是正常操作,但并未想到点击后会删除租户信息。吴巍也表示租户扩容安装失败后点“重新安装”按钮是正常操作,此操作不应该造成删除租户丢失数据的故障,而且系统也没有任何危险信息提醒。2019年11月5日***继续询问吴巍是否在向其提出问题前就已经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吴巍回复称“点了”。2019年11月6日吴巍向胡蓉发出电子邮件,告知胡蓉2019年11月1日下午,其登录管理门户发现河南租户的状态显示为“扩容未成功”,于是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钮试图进行重新扩容,在点击“重新安装”按钮无任何反应的情况下,联系了***,所以河南租户被删除故障的直接原因是其点击“重新安装”按钮。租户“重新安装”这个功能在有租户扩容功能之前就存在,是为了在租户创建失败时进行重新安装,后来门户增加了租户扩容功能,但“重新安装”这个功能并没有做相应的改动,并且在对租户扩容功能进行测试时,也没有检测到这个功能的缺陷。从而造成了门户上的这次操作引发了这个故障,导致租户信息被删、数据丢失。所以其认为此次事故不是人为误操作导致的,而是平台功能上的缺陷。***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吴巍先点击“重新安装”按钮,后导致租户被删除,吴巍在要求技术支持前就点击“重新安装”的,“重新安装”导致租户被删,且点击后没有任何提示,应是系统缺陷,并不是人为误操作。2、事故修补的人员花费共30 000余元。3、员工手册。员工手册16.1纪律处罚条例规定,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不经预告或警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租户信息被删除是因吴巍点击“重新安装”导致的,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爱狄特公司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11.1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主要内容:“2019年11月1日,邮政大数据平台项目组在省分集群扩容运维过程中,轻视生产维护工作,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某省租户被删除,生产数据无法恢复。本次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且项目组在客户内部被点名批评,公司商誉严重受损。……做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予以辞退;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是吴巍点击“重新安装”按钮导致租户被删除,且造成其后的经济损失。5、《离职手续单》,用以证明前任向***交接了管理门户、应用门户,包括操作手册和源代码,***应当知道“重新安装”按钮的作用以及处理问题的流程。该《离职手续单》显示所属部门工作交接情况:“1.中国邮政一期及1.5期管理门户、应用门户……” 。***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爱狄特公司认可系统中的“重新安装”按钮不是***设计的,但认为《离职手续单》能够证明***知晓问题处置流程以及“重新安装”按钮的作用。

爱狄特公司还提供了工资表,用以证明***的月工资标准,其上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基本工资为6500元,岗位工资为6500元;2019年3月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元,岗位工资7000元;另外,每月还有餐补(按照考勤统计,标准为不超过15元/工作日)和全勤奖100元。***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2019年10月收到工资 11 879.83元,2019年11月收到工资2726.67元。

***为证明存在年度绩效奖金,提供1、《入职通知书》,其上显示月工资标准为13 000元,爱狄特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2、2018年2月13日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2017年绩效奖金计算公式,实发绩效奖金=考核工资×时间系数×个人绩效系数-奖金个税。绩效奖金计算原则:从转正后开始计算绩效奖金;时间系数=转正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月数(未满月的按照工作日折算)/12,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将在2018年春节前汇入工资卡中。附件为列表,显示:姓名***,考核方式13薪,考核工资13 000,转正至年终5.1428571,时间系数0.43,绩效系数1,应发绩效奖5571.43,代扣个税167.14,实发金额5404.29。爱狄特公司认可2017年度绩效奖金实发5404.29元;2018年绩效奖金实发3783元,解释为2018年度绩效奖金以基本工资6500元的60%减去个税117元得出3783元,并主张绩效奖金非固定的薪资组成,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不同意支付2019年度的绩效奖金。

2019年11月1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爱狄特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 750元;2、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10 647元;3、2019年度绩效奖金14 430元。2020年4月仲裁裁决:1、爱狄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 750元;2、爱狄特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3、爱狄特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11 890.40元;4、驳回***其他申请请求。爱狄特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爱狄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一、邮政数据中心的吴巍在联系***之前就已经点击了“重新安装”按键;二、吴巍点击“重新安装”按键时,已经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三、吴巍认为“重新安装”的功能,是为在租户创建失败时进行重新安装;四、吴巍不知晓点击“重新安装”会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丢失;五、增加租户扩容功能,但“重新安装”按键的功能没有相应变动;六、***并非“重新安装”功能的设计者,必一定不熟知此按键的功能。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爱狄特公司提供的《离职手续单》不足以证明***已详实明知“重新安装”按键的功能及相关问题处置流程;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以及经济损失并非***造成,而是由于在系统未显示进度条,未显示扩容成功的情况下,吴巍点击“重新安装”按键造成的,故此次事故认定为***轻视生产维护工作,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承担被辞退的后果,有违公平。故爱狄特公司以***的行为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生产数据无法恢复,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爱狄特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计算公式为考核工资×时间系数×个人绩效系数-奖金个税,考核工资为13 000元,个人绩效系数为1,支付时间为每年春节前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爱狄特公司未对***2018年考核不称职,不应发放全额绩效奖金进行举证,且2019年初还对***薪资调整至14 000元,说明符合考核标准,故应全额发放***2018年度绩效奖金。因爱狄特公司违法解除行为导致***没有完成2019年度的工作,故2019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实际工作期间计算,较为公平,故爱狄特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和2019年度绩效奖金11 890.4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 75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9217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11 890.40元;四、驳回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爱狄特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爱狄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差额及2019年度绩效奖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爱狄特公司主张***工作不负责、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依据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爱狄特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涉案《公证书》所载明的内容,邮政数据中心的吴巍不知晓点击“重新安装”会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丢失,在联系***之前已经点击“重新安装”按键,已经导致租户信息被删除,***亦并非“重新安装”功能的设计者。爱狄特公司虽提交《离职手续单》证明相关工作的交接情况,但该证据未明确显示已经告知***“重新安装”按钮的功能及涉案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认定租户信息被删除以及经济损失系***造成,故爱狄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辞退***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其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公平原则。爱狄特公司上诉称***在事后的沟通中存在自认为是其个人导致数据删除的陈述,据此主张***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爱狄特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在《公证书》中聊天记录明确载明数据删除的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依据爱狄特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足以认定***应当对公司的相应损失承担责任,故本院关于爱狄特公司关于不构成违法解除上诉主张的不予支持。

关于年度绩效奖金,根据***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确定爱狄特公司的绩效奖金计算方式,且爱狄特公司亦按照该标准计算的金额发放了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后爱狄特公司并未按照该标准继续向***足额发放2018年度、2019年度的年度绩效奖金,应当就其减少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现爱狄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考核不称职不应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情形,且2019年初还上调了***的工资,故本案不足以认定***存在应当扣减发放报酬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爱狄特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年度绩效奖金,处理正确。爱狄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爱狄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爱狄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施 忆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