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大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东湖南路******2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该公司经理。
重庆大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甘0725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杏花支行账户资金1395000元。重庆大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被申请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杏花支行已关闭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大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95000元的冻结(户名: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杏花支行,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大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明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秦文静
书 记 员 刘 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