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X87T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066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湖北联创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