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23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6-06号。
法定代表人:钟元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女,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40200051/30309266、票面金额48500元、出票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4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申请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颜 婧
审 判 员 胡俊姹
审 判 员 秦 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子凯
代书记员 陈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