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锦江村会山。
法定代表人:瞿玉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华,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6-06号。
法定代表人:钟元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财产保全费1228元,均由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