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平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段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章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景路**银河科技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浦仕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倘甸镇竹园村委会大治北村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周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伴公司)、被上诉人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荣盛公司本案原审反诉请求未作审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并且,青才公司是否向同伴公司交付PC端和微信端源代码,以及青才公司是否向同伴公司交付APP端等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认定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8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张 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4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遗漏诉讼请求的审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原判主文:一、解除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二、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法律问题



遗漏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审理且调解不成的,予以发回重审。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