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民初655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68号云南省旅游学校内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唐章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涛,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综合楼2号平台406室。
法定代表人:浦仕喜。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倘甸镇竹园村委会大治北村。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萍、岩光坎,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才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伴公司)、被告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章梁、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辰、段国涛,被告(反诉原告)同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浦仕喜,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萍、岩光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同伴公司支付原告青才公司合同开发款项余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同伴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同伴公司承担,以上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原告青才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荣盛公司对诉讼请求1、2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告青才公司与被告同伴公司在荣盛公司为担保的情况下签订了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的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青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随即进行产品开发,由于贵公司在需求确认和原型设计阶段不断的改需求、改设计,2016年10月10日才签订项目原型确认书,开发过程中双方人员进行更换,导致项目延期。10月中旬双方讨论确定2016年11月中旬交付,但由于支付未开通、域名备案等问题(域名备案需两个月),该项目的微信端在2017年1月1日交付验收,APP于2017年2月25日交付验收,被告提出APP不急,原告一直在项目多、任务紧的情况下,公司开发人员还一直和被告公司保持联系,并在5月初安排人员到被告进行了APP演示和APP体验。按照合同6.2.3条的约定,项目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其公司验收款人民币75000元。但被告一直推延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直到2017年7月被告负责人浦仕喜与原告负责人段国涛在第三方(昆明猪八戒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平台公司办公室进行了协商,于2017年8月24日才支付了验收款75000元。合同余款1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工作日内支付30000元,五个季度结清余款,可是被告一直不履行约定。此后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及之前协商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一直无果。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发出催款函,但被告至今不予理会。2018年3月7日,原告又向担保公司被告荣盛公司发出了催款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担保公司仍然不予理会。原告认为两被告不讲诚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应向其支付合同剩余软件开发款总计150000元,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请法院。
被告同伴公司答辩称:1、同伴公司主张青才公司应向其支付150000元的合同开发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青才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存在逾期开发的违约行为,同伴公司拒绝支付合同开发余款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同伴公司、荣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同伴公司、荣盛公司与青才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2、请求判令青才公司向同伴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150000元整,并按合同金额的20%(即60000元)向同伴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软件违约金。以上款项合计210000元;3、请求判令青才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同伴公司与青才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签订了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软件开发费用为300000元,PC和微信版产品软件的交付时间2016年10月20日,手机APP版交付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若青才公司不能在上述时间完成软件开发,逾期30日以上,同伴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青才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同伴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同伴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同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向青才公司支付了共计150000元的软件开发费用,但青才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上述期限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软件,经同伴公司多次催促,青才公司才于2017年1月1日向同伴公司交付了微信端软件,2017年5月对手机APP版软件进行了演示,但也未对同伴公司完成交付。由于上述微信版软件尚未开发完善,导致同伴公司一直使用不便,同伴公司多次请求青才公司对该软件予以维护,但青才公司均不按照合同约定为同伴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最终导致该软件无法使用。同伴公司迫于无奈只能弃用青才公司提供的软件,使用自己投入资金开发的新软件。青才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同伴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同伴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原告(反诉被告)青才公司答辩称:1、同伴公司请求判令依法解除与我方的软件开发合同,我方认为在我方已将双方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交付给同伴公司验收、使用和运行后,已完全履行了我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而同伴公司、荣盛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剩余的合同余款支付给我方,应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价款150000元及违约金60000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已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同伴公司和荣盛公司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2、同伴公司和荣盛公司请求青才公司返回已支付的开发费150000元及赔偿逾期交付软件违约金60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3、本案的反诉费用请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青才公司针对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1、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证明担保公司主体资格;4、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合同,证明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5、项目原型确认书,证明项目在开发前需求,功能点和界面风格被告已认可;6、云农生活项目(微信端)验收单,证明2017年1月1日被告已验收了项目;7、云农生活项目(PC端)验收单,证明2017年2月25日被告已经验收了项目;8、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催款函,证明我公司一直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于2018年2月26日向被告公司发了催款函;9、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催款函,证明我公司仍然想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能通过协商来处理事情,于2018年3月7日向被告担保公司发了催款函;10、业务合作协议(补充证据),证明我公司项目已完成,被告支付75000元,并完成验收。
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云农会生活会项目情况的函,证明云农生活会所有产品的交付情况;2、致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猪八戒网云南公司的函,证明同伴公司在没有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一直使用我公司开发的产品。
被告(反诉原告)同伴公司针对反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2云南青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3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合同,证明2016年9月20日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总费用为300000元,PC和微信版软件开发交付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手机APP版软件开发交付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若被反诉人逾期完成开发30日以上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第三组:证据4反诉人于2017年5月4日出具的《致云南青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函》,证据5被反诉人民事起诉状,证明被反诉人存在逾期开发的违约行为;证据6反诉人PC和微信软件缺陷,证明PC和微信软件缺陷。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观点。(一)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问题。青才公司认为一方面其于2017年5月2日与同伴公司进行手机APP端演示和体验就视为交付给同伴公司验收;另一方面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同伴公司应及时验收青才公司提交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果,并积极配合验收,如果未及时验收,视为工作成果合格,青才公司已完成合同所有项目开发,而同伴公司未履行支付第三阶段合同费用构成违约;同伴公司则认为青才公司因未交付源代码,不是完全交付,故未予以验收,并且交付的APP存在缺陷导致无法使用,故青才公司因未完成APP开发构成违约。(二)关于迟延履行的问题。同伴公司认为青才公司交付微信版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52天,PC端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102天,至今未交付APP端,构成迟延履行。青才公司认为一方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同伴公司未提供协助或设备资料造成青才公司开发停滞延误的,时间按延误时间顺延;另一方面双方的业务合作协议已不再处理之前的事情,应以该协议为依据,其不构成延迟履行。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部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9月20日青才公司(乙方)与同伴公司(甲方)签订了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第三条APP软件开发的交付与运行,乙方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完成本合同约定的APP软件开发成果,甲方应及时查收和测试成果,并向乙方出具书面收讫证明。PC和微信版开发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手机APP版开发时间为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第四条APP软件开发成果的验收及交付,根据附件一的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实际业务流程的测试工作。测试结束,乙方将软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文档包含项目全部源代码(含前端及后端)、项目原型、项目设计图、项目数据库设计文档、测试文档等本项目相关资料。验收使用后一百八十日(180)日内,如甲方未提出符合附件一开发范围内的书面修改要求,视同软件开发工作全部完成,但双方约定范围内技术维护及优化工作除外。第六条开发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由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提供APP软件开发和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测试服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总计为人民币300000元的开发价款。开发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为:预付款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价款总额的25%,人民币75000元;APP软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后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价款总额的25%,人民币75000元;合同余款剩余开发价款总额的50%,人民币150000元,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工作日内甲方定期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共计支付五个季度,2018年3月31日前结清款项。如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作为甲方支付义务担保公司,由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共同与甲方承担责任。第九条责任限制与违约责任,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APP软件开发,逾期三十(30)日以上,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方支付的款项,并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本次开发的产品。逾期付款在三十(30)日以内,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30)日,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10月10日,青才公司向同伴公司发项目原型确认书,载明:我方已完成产品原型设计,包含项目需求涉及到的所有功能模块。原型设计稿已于2016年10月10日以附件形式邮件发送同伴邮箱。同伴公司法定代表人浦仕喜于同日在客户栏验收人处签名,载明经我公司验收,青才公司为我公司项目产品进行的原型设计工作已完成,包含项目需求涉及到的所有功能模块,符合我方要求。现同意以该原型设计为准进行项目产品功能实现及其他相关程序制作,特此确认。2017年1月1日,青才公司与同伴公司就云农生活项目(微信端)的开发签订项目验收单。2017年2月25日,青才公司与同伴公司就云农生活项目(PC端)的开发签订项目验收单。
2017年5月2日,原告青才公司与被告同伴公司就合同约定开发项目“云农生活”(项目名称最终确定为“云农生活会”)的APP已经开发完毕,并进行了初步演示和体验。
2017年8月14日,同伴公司(甲方)、云南花果山创新创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青才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第1条合作内容,需求名称,根据甲丙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关于验收及付款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第二阶段付款75000元付款并见证监督验收。第2条协议金额75000元,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打到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甲方丙方需在7天内完成验收工作。第3条各方的权利义务,3.1.3甲方应及时验收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并积极配合丙方进行验收如未能及时验收,视为工作成果合格,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3.1.4甲方验收成功后请出书面文件给乙方告知乙方验收成功,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并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乙方会将款项全额打给服务商丙方,丙方收到款项后,将源代码交付给甲方。第4条特别条款,4.4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如验收合格应支付已完成阶段的费用;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予以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已完成阶段的费用。原告庭审中认可收到该笔款项。
2018年2月26日,青才公司向同伴公司发催款函,称其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已将产品交付给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应该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的软件开发款全款。截止目前,我公司收到软件开发款150000元,未收到的软件开发款150000元。自2017年2月25日项目验收起,已经累计拖欠4个季度软件开发款。要求贵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3月7日,青才公司向荣盛公司发催款函,要求荣盛公司支付剩余150000元软件开发款。
另查明,2017年7月14日,APP软件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营。同伴公司使用青才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青才公司一直未向同伴公司交付软件源代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青才公司与同伴公司自愿协商由同伴公司委托青才公司开发软件项目,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同伴公司分三阶段支付报酬。荣盛公司作为同伴公司支付义务的担保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履行。同伴公司按约履行了支付一阶段总价款25%即75000元的费用,青才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合同履行的第二阶段就手机APP软件交付、验收等事宜发生争议,后经云南花果山创新创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协调,同伴公司支付给青才公司第二阶段费用75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青才公司和同伴公司是否依约完全履行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青才公司认为一方面其于2017年5月2日与同伴公司进行手机APP端演示和体检就视为交付给同伴公司验收;另一方面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同伴公司应及时验收青才公司提交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果,并积极配合验收,如果未及时验收,视为工作成果合格,青才公司已完成合同所有项目开发,而同伴公司未履行支付第三阶段合同费用构成违约;同伴公司则认为青才公司因未交付源代码,不是完全交付,故未予以验收,并且交付的APP存在缺陷导致无法使用,故青才公司因未完成APP开发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测试结束后,青才公司将软件交付同伴公司验收使用,青才公司向同伴公司提供文档包含项目全部源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业务合作协议》中也约定了青才公司收到同伴公司第二阶段款项后,青才公司应将源代码交付同伴公司,从一般的交易惯例来看交付源代码即为开发方最终交付的开发成果,而青才公司自始未提交源代码,致使同伴公司要求青才公司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同伴公司已履行第二阶段支付款项75000元的合同义务,故青才公司没有完成第二阶段的手机APP交付,就履行合同存在违约。
(2)青才公司交付PC、微信版和手机APP是否超过约定期限构成迟延履行?同伴公司认为青才公司交付微信版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52天,PC端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102天,青才公司认为一方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同伴公司未提供协助或设备资料造成青才公司开发停滞延误的,时间按延误时间顺延,并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另一方面双方的业务合作协议已不再处理之前的事情,应以该协议为依据。本院认为,一、合同约定PC和微信端的交付时间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手机APP版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青才公司的开发时间应从提交相关资料起算,而青才公司与同伴公司确定项目原型确认书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故青才公司开发时间应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并顺延,其交付PC端和微信端的时间应至2016年11月10日,交付手机APP版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而青才公司实际交付PC端的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交付微信端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交付手机APP的时间因未交付源代码,视为未交付,故青才公司的交付均超过了顺延期限,构成迟延履行。
(3)本案如何处理,对于同伴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青才公司未交付源代码导致手机APP项目并未完全交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同伴公司也未继续使用该APP,故同伴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青才公司要求同伴公司支付合同第三阶段款项150000元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青才公司未履行交付手机APP的主合同义务以及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青才公司的违约责任为在不能按合同完成APP软件开发,逾期30日以上,同伴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青才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同伴公司支付的款项,并支付20%的违约金。故如前所述青才公司延迟履行,以及未交付源代码的行为导致合同解除,青才公司应退还同伴公司支付的15万元款项以及承担赔偿违约金6万元的违约责任,鉴于青才公司为同伴公司开发软件付出的人力、资金以及实际交付PC端和微信端、手机APP(不含源代码)并且同伴公司也实际使用该软件达一年,故本院认定,青才公司已履行的该部分合同义务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全部折抵其应退还同伴公司的15万元软件开发款。故本院认定青才公司赔偿同伴公司违约金6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4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2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25元,由被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马 芸
审 判 员 宋 婕
人民陪审员 施方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韩晓岚
书记员陈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