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68号云南省旅游学校内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段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章梁,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辰,该公司技术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司家营连排别墅8栋64号。
法定代表人:浦仕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倘甸镇竹园村委会大治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周芳。
上诉人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荣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8)云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同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双方签订的《企业管理综合软件【社区支持农业互联网认养系统(云农生活)】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从该软件的内容看,应属计算机软件,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昆明中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技术合同纠纷错误。昆明中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规定,云南青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贺茭
审判员  沈灵
审判员  陈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