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16层1810。
法定代表人:李东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6层办公A602。
法定代表人:曹衍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确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1、2、4项,改判驳回和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天地融公司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和确公司严重违约,既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提交的设计成果也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案涉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2.一审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向天地融公司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适用法律错误。
和确公司辩称,不同意天地融公司的上诉请求,应维持原判。1.和确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双方合作中一直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天地融公司存在拖延签署合作合同、单方取消12层设计需求、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又数次变更设计要求、拒绝支付设计费等诸多违约行为,应当向和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且查明的事实符合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2.天地融公司在2019年11月11日的会议中已经确认和确公司提交的1层和13层的设计方案“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且天地融公司实际上也已经按照和确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装修。在此情况下,天地融公司仍主张支付设计费的条件不成就没有任何依据,任何依据,而且明显存在拒绝支付款项的主观恶意。
和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2.天地融公司支付设计费499 86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各期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150 335.29元);3.天地融公司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损失152 000元;4.诉讼费由天地融公司承担。
天地融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间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2.和确公司双倍返还天地融公司已付预付款216 262.3元;3.和确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违约金312 256元及因未能满足甲方要求及逾期超过10天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94 000元,共计506 256元;4.和确公司根据《设计合同》第7.14条约定向天地融公司支付违约金194 000元;5.和确公司承担天地融公司的律师费9万元;5.反诉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和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就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装饰装修的设计事宜达成口头意向。当月27日和28日,和确公司的曹某以微信形式分别向负责天地融公司装修事宜的顾问吴某和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发送了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的设计方案(含平面图和效果图)。2019年7月26日,和确公司向天地融公司的刘某发送了施工图(PDF版)。2019年8月21日,和确公司根据天地融公司的要求,向天地融公司的聂某发送了施工图(CAD版),并抄送天地融公司的赵某。2019年7月4日,由吴某组建
“装修项目设计管理组(10)”的微信聊天群,先后参与人员除发起人外,还有和确公司的李某、曹某,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刘某、聂某、孙某等。自建群日至2019年11月期间,该微信群显示,天地融公司多次就和确公司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成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思路,要求和确公司进行修改,和确公司按要求进行修正,其间,双方还多次召开会议商榷相关事宜。
2019年8月19日,天地融公司(甲方)与和确公司(乙方)签订《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F19245)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天地融大厦的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进行室内设计,甲方未填写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为曹某。特别说明:12层设计暂不启动(相应设计费亦暂不支付),待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开展合同内要求的工作,届时甲方按合同支付对应款项。建设规模的设计面积约3050平方米,其中一层设计面积为350平方米,十二层和十三层各为1350平方米。设计内容包括室内装饰部分(平面、效果)含展厅硬装设计、施工图、电气改造设计等。设计周期6周,分为三个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设计周期2周内,提交成果包括主要区域效果图,主要平、立面图,材料说明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以方案设计阶段方案平面及效果图纸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并收到上阶段设计费后,2019年8月21日前完成,提交成果为施工图电子文件及蓝图8套,完整的材料样板;施工阶段配合,开始时间为相应部分内装修施工开始后,完成时间为项目施工开始至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成果为施工队进场,乙方每周固定现场服务不低于一次,解决设计方案及图纸落地等系列问题。备注明确:1.乙方每个设计阶段周期的起算时间以甲方确认上阶段成果且乙方收到上阶段设计费的此日开始计算;2.甲方确认各阶段设计成果或提出修改意见后乙方进行设计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设计周期内,但是因乙方设计有误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等乙方原因需要修改的时间计入设计周期。
《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费及付款”条件约定如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设计费含税金额为97万元,其中,一层大堂11.2万元,十二层、十三层各为43.2万元,共计97.6万元,优惠后计97万元。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方案设计成果完成并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此笔款项后启动施工图设计,若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终止,则根据本合同第13.3款执行;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甲方电子版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的40%,乙方收到此笔款项后提供全套施工蓝图;施工配合完成且乙方完成竣工图复核后,经甲方整体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甲方应支付乙方设计费的20%。
《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约定如下:所有的设计变更通知,必须经过甲方代表的书面确认才有效力,乙方不应自行更改经甲方同意之设计文件、图纸;因甲方要求重大的增减、调整或修改设计文件、图纸、材料,从而影响设计时间及成本费用,乙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表送交设计变更申请,并注明变更范围、内容及费用和时间的影响;甲方代表接到乙方的设计变更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未书面签认或答复,乙方不应展开工作,如自行修改方案设计及图纸,所有的设计返工及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设计变更的费用计算方式:方案设计阶段(即平面图与效果图阶段),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成果,因甲方原因在原设计基础上非实质性变更或变更内容不超过10%的,不需要收取设计费用,若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变更内容超过10%的,双方按工作量协商增加费用;进入施工图阶段过半后,因甲方原因发生变更,乙方按成交单价的50%乘以发生变更的面积收取费用;施工图已确认,因甲方原因发生变更,则乙方按成交单价100%乘以变更面积收取相应费用。若因甲方原因变更引起实际工期的延长或设计费用的增加,甲方与乙方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达到合理一致。
《设计合同》中关于“完成与验收”中约定,在设计阶段,乙方所送交甲方的设计方案、文件、图纸、建材等,经过甲方代表书面确认无误,即代表乙方完成该阶段工作,各阶段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出现甲方未确认上阶段成果但要求乙方开始下阶段工作的情形,甲方需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收到甲方该书面指令后再进行下阶段设计;如果乙方按本合同提供或交付的设计成果或服务有缺陷或与本合同及甲方要求不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给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限期更正,乙方应积极配合。关于“时间延长及违约罚则”中约定,a)设计作业期间,如遇下列各种状况,设计时间应予延长,除非特别说明,对于任何原因导致设计时间延长,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注明其预估延长的时间、对项目费用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影响:i.经甲方代表书面通知乙方暂停设计作业,暂停作业的时间即为设计延长的时间;ii.每个阶段甲方确认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逾期未确认,工期顺延。根据甲方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设计的时间不计入工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或修改除外;iii.甲方代表发出设计变更书面通知,乙方必须重新设计或绘制图纸。……。b)乙方延误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或某阶段设计阶段结束时间,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当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若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要求,或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拒付款项并行使单方解除权,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损失。c)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及不足的及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形,乙方有义务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符合相关甲方要求,并按照10.2(著作权保护)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设计延误或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d)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则每延付一天,甲方按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设计工作,工期顺延,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如延误天数超过15个日历天,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设计合同》中关于终止合同约定,a)如乙方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时,甲方即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i.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中断施工达15个日历天。ii.不可抗力致使设计工作三个月内无法继续进行的。iii.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相关义务的。iv.合同中规定甲方可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b)乙方遇及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时,即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暂停或终止合同。i. 不可抗力致使设计工作三个月内无法继续进行的。ii.严重违反本合同,同时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7个日历天内继续其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失职行为。iii.合同中规定乙方可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c)清算:i.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应阶段已进行且经甲方确认无误的实际工作量付款;ii.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如本合同未设有预付款的,应按本合同设计费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已付的设计费。iii.甲方可随时招请第三方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并可使用乙方交付的已制作完成之设计文件、图纸、材料及规范等资料。
《设计合同》签订后,天地融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和确公司支付了1层和13层的预付款108 131.15元。2019年11月11日,天地融公司召开“二期工程推进”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天地融公司的高崇、刘某、聂某、孙某外,还有其顾问团队吕泽,该会议明确现有的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会议就施工图预算价格、招标文件梳理、进度安排进行了讨论,明确“本周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周五组织图纸会审,下周直接进行招标”。因天地融公司未支付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和确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律师向天地融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欠付的设计费,但天地融公司仍未付款。因天地融公司未支付相关阶段的设计费,和确公司未再参加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
一审庭审中,和确公司就方案设计阶段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内容超过10%及施工图阶段变更面积的数值未提供证据。天地融公司就和确公司存在抄袭他人设计成果及和确公司未履行修改义务一节,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微信聊天记录,和确公司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就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装饰装修的设计事宜达成口头意向,双方在未签约的情况下,和确公司便组织人员着手设计工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成果,该阶段双方一直采取口头合意、事实履行的方式。2019年8月19日,和确公司与天地融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正式签订《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和确公司负有按阶段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天地融公司负有按阶段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因天地融公司未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其在该项目的负责人,故参与“装修项目设计管理组(10)”微信聊天群中天地融公司的人员(赵某、刘某、聂某、孙某)均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由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和确公司早在签约前(即2019年6月27日和28日)便以微信形式分别向负责天地融公司装修事宜的顾问吴某和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发送了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层、13层的设计方案(含平面图和效果图),并在2019年7月26日和2019年8月21日分别向天地融公司的刘某、聂某发送了施工图(PDF版)和(CAD版),并抄送天地融公司的赵某。因天地融公司的相关人员未在微信中予以确认,且不断提出修改意见,故设计方案阶段的完成时间应以实际发送施工图为限,即2019年7月26日;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成时间应以天地融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会议,确认“现有的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时为限。上述各节点视为天地融公司对和确公司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的确认,但天地融公司除未按期支付预付款后,一直未支付各工作阶段的设计费,且在和确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和确公司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和支付1层、13层施工配合阶段前的设计费,具备事实根据,法院予以支持,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将按照各阶段节点3个工作日起算。因《设计合同》中明确12层的设计工作暂不启动和付费,在和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地融公司已使用其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其主张12层设计费的请求,证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和确公司主张设计变更的相关费用,亦缺乏计算参数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微信聊天可知,天地融公司在对和确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和确公司都在第一时间按要求进行修正;而相关会议记录亦可显示,天地融公司已采用了和确公司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故其关于和确公司未依约或指示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成果及抄袭他人成果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解除《设计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不持异议,但解约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因天地融公司违约在先,其反诉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天地融大厦办公楼(1层、12及13层)室内装饰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YF19245)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二、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24 39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8 131.4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前款时止;以216 262.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清前款时止);三、驳回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和确公司负有按阶段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天地融公司负有按阶段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和确公司按照天地融公司的要求对设计成果进行及时修正,并提交了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2019年11月11日的会议纪要明确了“现有的全套图纸完备,具备报审、招标、指导施工的条件”,综合上述证据,加之双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天地融公司书面确认具体人员,本院认定和确公司向天地融公司提交了符合天地融公司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根据微信记录及会议纪要,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的提交时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天地融公司关于和确公司未按时提交设计成果且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天地融公司关于不符合付款条件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和确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天地融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经和确公司催要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和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天地融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审以起诉状送达时间确认为双方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和确公司已经完成了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天地融公司应当向和确公司支付一层、十三层的该两阶段的设计费
324 393.45元。天地融公司构成违约,其基于和确公司违约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偏高,一审法院未对天地融公司进行释明,二审中天地融公司请求酌减违约金,本院结合和确公司的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天地融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天地融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和确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设计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24 39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8 131.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给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6 26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给付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822元,由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815元(已交纳);一审反诉受理费6929元,由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246元,由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 126元(已交纳),由北京和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王颖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