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8793号
原告:北京嘉恒中自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64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吴晓宁。
被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701A。
法定代表人:戚扬。
原告北京嘉恒中自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 1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嘉恒中自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恒中自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恒中自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祎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