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12998号
原告: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同17号10号楼A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盟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盟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里尼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里尼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里尼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 50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研究部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依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是17 700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被告原因拒绝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且自2018年9月30日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0年10月1日入职特里尼斯公司,岗位为研发部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与特里尼斯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2019年1月31日。
**于2019年12月16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特里尼斯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
800元。2020年6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1、特里尼斯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 501.1元;2、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特里尼斯公司未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特里尼斯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 501.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特里尼斯公司主张系因**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
50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特里尼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