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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3号。 ���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园三期20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3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浏阳市,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