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3789号
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维泰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维泰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0元,减半收取计6,870元,由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