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70315号
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20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倩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瑞恩·麦考伊。
原告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讯公司)与被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富利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上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富利公司退还上讯公司合同款1 051 908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上讯公司与安富利公司签订《产品销售订单》,约定上讯公司向安富利公司购买由IBM公司生产的一款电脑桌面管理软件的使用权,安富利公司向上讯公司提供可供45000台计算机终端在中国境内的永久使用权限,许可费为1 906 150元。上讯公司支付完费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34320台计算机无法激活权限,不能使用该款软件,故起诉要求安富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对应合同款1 051 9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晓霞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