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2231号
2020年6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富利公司)退还合同款1,051,9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安富利公司及案外人IBMWorldTradeCorporation签订《IBMSoftwareOEM主分销商协议》及《产品销售订单》,约定起诉人向安富利公司购买450,000个型号为D0HSILL的IBM软件及服务(以下简称所涉软件许可)。起诉人已支付安富利公司全额订单款,但无法提取所涉软件许可34,320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没有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军
书记员 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