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7765号
上诉人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讯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讯公司上诉称,上讯公司与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富利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订单》明确约定交货及收货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上讯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6月18日,一审法院收到上讯公司的起诉状。上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富利公司退还合同款1,051,9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讯公司与安富利公司及案外人I签订《IBMSoftwareOEM主分销商协议》及《产品销售订单》,约定上讯公司向安富利公司购买450,000个型号为D0HSILL的IBM软件及服务(以下简称所涉软件许可)。上讯公司已支付安富利公司全额订单款,但无法提取所涉软件许可34,320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上讯公司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讯公司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上讯公司的起诉没有管辖权,上讯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讯公司与安富利公司在《产品销售订单》约定的交货及收货地点不是合同履行地,该合同中履行特征义务一方是安富利公司,安富利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安富利公司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平
书记员 朱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