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75号
原告:北京博大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5层501-4号。
法定代表人:栾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康梦开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路2号院2号楼8层839。
法定代表人:王亚勤,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博大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康梦开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北京博大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大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大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玉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志宇
书 记 员 付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