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587号
原告:浙江艾凯普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储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艾凯普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储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艾凯普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储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艾凯普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储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浙江艾凯普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