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801执恢36号
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执行费65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款50525元,执行费658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2)青2801民初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