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331.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33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81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2333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