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3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街道龙腾大道2879号3楼3649室。
法定代表人:袁航,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觉拍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41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袁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58号10幢6层。
法定代表人:许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客公司)、上诉人上海觉拍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洽客公司及觉拍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万雍公司原审诉请;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租系争房屋后,在租赁期间使用了上诉人购买的办公桌椅进行办公。之后上诉人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上诉人直接与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要求返还办公桌椅,但被上诉人拒不返还。
被上诉人万雍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万雍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洽客公司、觉拍公司退还押金45,833.30元;2.案件受理费由洽客公司、觉拍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万雍公司(乙方)与洽客公司、觉拍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意向书》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上海市XX路XX号XX号楼6楼整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9日止。年租金为1,100,000元。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则履约保证金为91,666.60元。在本意向书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91,666.60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意向金,该意向金在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2月7日,万雍公司(承租方,乙方)与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乙方应向甲方缴纳91,666.60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退还。该协议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万雍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洽客公司支付押金91,666.60元。2018年3月13日,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向万雍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半个月押金45,833.33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支付给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3月16日之前搬空位于XX路XX号XX号楼6楼指定家具(家具明细见清单)及打开上锁办公室的门。后因洽客公司、觉拍公司未按时退还押金,万雍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洽客公司、觉拍公司提供一组购买办公物品清单,以证明其有部分家具遗留在系争房屋内,并提供购买记录一组。万雍公司对洽客公司、觉拍公司提供的购买清单不予认可。万雍公司认可当时洽客公司、觉拍公司确实遗留了4张桌子和部分椅子,但是当时洽客公司、觉拍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了,万雍公司之后将该部分家具进行了清理。
庭审中,双方对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已经退还一半保证金均予以确认。万雍公司于庭审中明确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尚余45,833.30元未予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洽客公司、觉拍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明确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退还万雍公司剩余部分保证金,现洽客公司、觉拍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万雍公司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就洽客公司、觉拍公司主张其有部分家具遗留在系争房屋内,万雍公司未予返还,对此,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并未提供明确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且洽客公司、觉拍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未将万雍公司返还家具作为洽客公司、觉拍公司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故洽客公司、觉拍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判决: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觉拍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押金45,833.3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觉拍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中存在笔误:“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9日止”,应为“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一审法院认定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记载其应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退还押金,并于2018年3月16日搬空家具,上诉人理应按约履行。现上诉人主张其尚有家具遗留在房屋内,但一、二审中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况且,承诺书中亦未将上诉人是否搬离家具作为其返还押金的前提条件,上诉人以未搬离家具作为不返还押金的理由,显然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押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元,由上诉人上海洽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觉拍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振军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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