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86号
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增,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一份,本合同为原告与业主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背靠背分包合同。原告与业主签订原合同后,业主方截止2017年3月1日向原告支付原合同中60%的工程款,后原告按本合同中60%工程款的金额同步支付给被告。2018年7月,因原告对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仅完成了23%左右,被业主方起诉,要求退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该案经调解,原告将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退还业主方。原告就上述已退还的工程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未完成部分工程款退还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于2018年2月5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工程款377,307.84元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院注意到,该合同所涉施工承包事项为“中翊投资奉贤工厂弱点一期”工程,故该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该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肖业路XXX号,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