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7357号
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增,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珐基信息科技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杨士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诗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