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702号
原告:北京中核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
被告:厦门致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原告北京中核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致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核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致正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核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