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隆,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1号1-105C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峥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隆,被上诉人唯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作为制度的拟制人,应该清楚制定制度即要求员工遵守,其在考勤制度出台后严重违反制度规定,长时间旷工,唯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合同,且依程序向工会报备,故***要求唯网公司支付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
一、关于违反制度问题。
1.***作为唯网公司行政商务部经理及工会主席,在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间,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因工作原因报备未打卡情况是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期间唯网公司并无异议,并每月按时足额发放高额工资,可见唯网公司对***的考勤是无异议的。2015年9月16日唯网公司以***即将休产假为由解除***商务行政部经理职务,当天***上级领导以邮件形式对该行为表达了不同意见,由此可知***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否则如何得到领导支持。2.唯网公司在长达近两年时间内未对其主张的考勤问题提出疑问、警告、处罚等措施,在2015年10月8日***开始休产假后,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日以邮件的形式向全公司员工发出《关于林鑫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分决定》,捏造***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其名誉,在***怀孕其间单方面恶意开除***,侵害女职工权益。3.唯网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系人为编造、与事实不符。2014年4月7日系清明节连假、2014年9月8日系中秋节连假、2015年2月18日系除夕法定节假日、2015年4月6日系清明节连假、2015年6月22日系端午节连假,但唯网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却将上述时间均登记为旷工,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4.关于考勤制度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而唯网公司2015年1月下发考勤管理制度未通过职工民主表决通过,未满足民主程序这一标准,应当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关于工会问题。
***是经上级工会同意担任唯网公司工会主席,截止到目前在厦门市总工会备案的唯网公司工会主席还是***,由此可见唯网公司是在未经上级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开除***的,属违法行为。
三、程序问题。
唯网公司提交的《关于工会成立的说明》存在多处疑点。该说明中提到9月11日和16日召开员工大会,辞退***,且11日***有参加会议。但唯网公司却在2015年9月16日发出人事任免通知,内容为:关于林鑫生产期将至,为让其安心生育,并确保其所在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研究决定免去林鑫行政商务部经理职务。落款日期为9月11日。一边开会说辞退***,一边却说为了让***安心生育,两个说法相互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时***也没有参加过9月11日的会议,该说明所述不实。根据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未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动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视为随意调动。***自2014年1月26日起任唯网公司工会主席,任期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依法享有工会主席的特别保护。唯网公司在***工会主席任期内没有取得上级工会的同意,于2015年11月单方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唯网公司辩称,***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唯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出辞退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唯网公司支付赔偿金请求不成立。1.唯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保全的指纹考勤打卡记录体现***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长期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旷工达74.5日,早退20次,超过连续3个工作日旷工1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累计旷工达72.5日,迟到4次,早退2次。其中旷工天数超过连续3个工作日的有4次。2.唯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考勤管理规定:无故缺勤被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公司将予以解雇。根据上述对***旷工天数统计,唯网公司做出对***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的决定是合法的。3.唯网公司实行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没有规定部门经理享有免打卡的特权,也没有规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有权特许任何一个员工享有免打卡的权利,公司的相关制度都需交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通过。4.***认为其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无法按时打卡是经过上级领导谢珠镔同意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唯网公司成立至今,根据考勤管理制度,除了公司副总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免除打卡外,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上班一律需要打卡。2015年1月公司实行《考勤管理制度》之后,公司及副总以上成员从未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副总以下的公司员工免打卡。5.***作为公司的行政商务经理,长期以来不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且利用职权隐瞒真实的考勤记录。6.唯网公司提交的《关于工会成立的说明》证实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已通知工会,工会没有异议,且依程序向工会进行了报备。7.***作为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拟制人应当清楚和遵守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在上诉中所做的一系列单方解释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8.一审判决后,***到公司承诺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再折腾,要求唯网公司支付一审判决的款项,唯网公司已按一审的判决向***支付这些款项。综上,***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法应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唯网公司向***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0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0元;2.唯网公司向***支付2015年8月和9月份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3.唯网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5407.4元(12529.1元/月×7个月×2);4.由唯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8年10月6日入职唯网公司担任行政商务主管,在唯网公司使用“林鑫”的名字开展工作,双方有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约定对***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为2626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兼任唯网公司工会主席。***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500元、绩效工资、工龄工资420元、通讯补贴150元、交通补贴、其它补贴。唯网公司每月10日左右分两笔发放***上个月工资。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份的实发工资均为10039.70元(8039.70元+2000元)。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份的实发工资均为9585.89元(7585.89元+20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实发工资均为10205.45元(8205.45元+2000元),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实发工资均为9224.66元(7224.66元+2000元),2015年6月份实发工资为8414.16元,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的实发工资均为9293.29元(7293.20元+2000元)。***一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7.5小时。唯网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关于林鑫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分决定》,该决定内容为:“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商务员工林鑫,在职期间身为行政商务部经理,长期无视公司纪律,我行我素、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每月均有十次以上之多。凭借自己掌管考勤一职,滥用职权。更有甚者,擅自修改油表盘数据、提供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据为己有。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行政制度,造成极具恶劣影响。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辞退处理。因调查取证恰逢林鑫产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其基本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4个月,但是之前的账款应予以追缴。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此通告。”***自2015年10月8日起休产假。唯网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邮件,内容为:“各位员工:经公司决定,相关事务变更如下:1.陈华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暂兼总经理一职。2.全体员工上下班应按时刷卡(包括中层以上员工),主观外出须向谢总报备。以上事项即日生效。特此通告!”
2015年12月14日***作为申请人,以唯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唯网公司:一、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税后工资9293.2元和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产假期间的税前工资10877.10元;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5407.40元(12529.10元/月×7个月×2倍);三、支付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份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500元/月×2个月);四、办理退工手续。
2016年3月1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6)0076号裁决书,裁决:一、唯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0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0元(唯网公司可代扣代缴***个人依法应缴纳的2015年10月份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费用);二、唯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份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三、唯网公司应为***办理退工手续;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唯网公司对该裁决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1.《劳动仲裁裁决书》;2.《劳动合同》;3.《工会证书》;4.《唯网公司个人薪资表》;5.《请假申请表》;6.《出院记录》;7.《唯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8.《特殊事项审批表》;9.《免考勤打卡先例》(其中2010年8月3日陈华发给***的邮件载明:考虑到财务部的重要性和吕飒身体的特殊情况,我特批从8月份开始吕飒不用正常考勤,由她自行安排错峰上下班时间,直到她正式全面恢复上班。2010年7月21日陈华发给小邱的邮件,载明:出于业务部门实际需要同意你下班时间不用考勤。但仍需要你严格管理部门的考勤纪律,在实现业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纪律性,否则我将进一步强化销售部门的日常管理。);10.《通知》;11.《公证书》;12.《唯网公司章程》。
唯网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实***月基本工资为2626元,其岗位工种为行政商务经理。劳动合同规定: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工会证书》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个人薪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实***的工资情况,该表在唯网公司没有存底备案,若***要以该表为证据,该表中的核准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对银行记录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假申请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该证据还可以证实2015年1月唯网公司实行《考勤管理制度》以来,请假由当事人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连续请假≤1天的由直接主管核准,﹥1天≤3天的由总经理核准,并办理移交代理工作后方予生效。谢珠镔无权决定***长期享有免打卡的特权。对《出院记录》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唯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该证据还证明:(1)该制度的拟制人是***;(2)公司只有副总级别以上员工免打卡,***不在免打卡之列;(3)无故缺勤被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公司将予以解雇;(4)无故迟到、早退半天以上者,按旷工处理;(5)员工应牢记自己的工号,上、下班时均做一次指纹确认,若有忘刷卡时应填写《忘刷卡申请单》,否则按缺勤处理;(6)请假由当事人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连续请假≤1天由直接主管核准,﹥1天≤3天的由总经理核准,并办理移交代理工作后方予生效。凡请假者,请假条批准生效后应交行政部备案。对《特殊事项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发生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该申请表的内容与唯网公司2015年1月生效的《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核实,《考勤管理制度》实行后,除了公司副总以上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免除打卡外,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上班时间一律需要打卡。公司现有八个业务部门,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经理享有免打卡的特权,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无权特许任何一个员工享有免打卡的特权,公司的任何制度需交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通过。***作为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从来就不享有免打卡的特权,公司的任何一个高层管理人员也无权决定***享有长期免打卡的特权。公司2015年1月通过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没有员工因特殊事项享有免除打卡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特殊事项申请表》无法证明***享有免考勤的特权,公司的谢珠镔副经理(部门经理)签署批示***享有这项特权的材料没有效力。对《免考勤打卡先例》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证据也无法证实***的主张。同时,该证据印证了特殊事项审批表的不真实。***提交的两份邮件(免考勤打卡先例),说明公司在《考勤管理制度》实行前,总经理批准员工免考勤的程序是通过公司电子邮件方式正式通知,而不是仅填一张申请表。两份邮件均有发给***备案,这证明***在公司负责日常考勤,与***在仲裁阶段中陈述的不负责考勤不符。对《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邮件》与本次提交的《通知》内容相互矛盾。《邮件》经过鹭江公证处公证且是由***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故应采信《邮件》内容。《邮件》中说明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而非空缺,全体员工上下班应按时刷卡(包括中层以上员工),主管外出须向谢总报备。并没有赋予谢总免除任何员工打卡的权利。经核实唯网公司也从没发过该通知,该通知系***伪造。该《通知》***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请法庭核查公证书原件。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该证据还证实***是因长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唯网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的决定。
唯网公司提交:1.《公证书》、《产品说明》、《2014年度***考勤记录》、《2015年度***考勤记录》(其中载明:***2014年期间累计旷工72.5天,早退20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累计旷工72.5天,迟到4次,早退2次)、唯网公司的《处罚决定》;2.《情况说明》、《员工考勤编号对应表》;3.唯网公司《关于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度》说明二份;4.《油表盘数据图片》、《费用支出报销凭证》;5.《关于工会成立的说明》;6.***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7.厦劳仲(2016)0076号《裁决书》。***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其不能证明唯网公司想要证明的对象。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面的数据可以随意删减变更,有可能将其他人的考勤序号和***的对调。对《考勤管理制度》认为该制度是名存实亡,实际是分管领导下达任务后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制度是死的,设特殊事项申请表就是制度外的特殊情况。***外出等都是经过领导的同意,不可能不经过领导同意就不打卡,其工作内容包括商务,需要经常外出,因此其外出无法打卡是合情合理的。对《处罚决定》认为是恶意的,里面的措辞影响了***的名誉,是在没有核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其如果真的侵占财产为何不报警,这措辞是恶意中伤***。上面体现“董事会决定”,但***在职这么久了从没有见过什么董事会,这是虚构的。对《关于工会成立的说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签字是代签的,上面两个人其连面都没有见过,不清楚是不是他们签的,即使是他们签的,这样的说明可以简单伪造,是不公平的。对《员工考勤编号对应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编号可以任意改动。对《关于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度》认为第一份说明,其认可字是陈麓杭签的,但是里面的内容不是真实的,对证明对象不认可。对第二份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油表盘数据图片》、《费用支出报销凭证》认为,唯网公司自每个月给500元补贴以来,从来没有提出要求***提供油表附件,报销单也从没有写过“附件”。这是唯网公司捏造的,报销是通过财务的审核,***工作这么久财务也都没有提出过要附油表。对《关于工会成立的说明》还认为工会的成立必经审核程序,唯网公司工会并没有取得上级工会的同意,且至今也没有和***联系过,有违其中立的立场。对厦劳仲(2016)0076号《裁决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与唯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均有将《考勤管理制度》(2015年1月)作为证据提交,所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2015年1月)内容一致,***主张唯网公司发给其的制度封面不一致,但对内容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唯网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2015年1月)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唯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15)厦鹭证内字第35978号]中显示,***旷工72.5天,迟到4次,早退2次,***对该考勤记录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主张其经领导批准可免打卡考勤,该主张与2015年1月由***拟制的考勤制度规定相违背,***认为2015年1月考勤制度制定出台之后未撤销当时分管考勤的副总经理的决定该决定理应有效没有依据,根据双方提交的考勤制度,分管领导并没有免考勤的权限,***作为制度的拟制人,应该清楚制定制度即要求员工遵守,其在考勤制度出台后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长时间旷工,唯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且依程序向工会报备,故***要求唯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唯网公司应支付给***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元,并支付给***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并由唯网公司为***办理退工手续,唯网公司对此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该仲裁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0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0元;二、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三、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退工手续;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交:1.《考勤月报表》,欲证明***并不负责考勤;2.《工资表》,欲证明***并未因旷工被扣工资;3.《放假安排通知》(国务院网站页面打印件),欲证明2014年、2015年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放假日期;4.《邮件》,欲证明唯网公司解除***职务;5.《查询函》,欲证明唯网公司开除***工会主席职务未向上级工会报备。唯网公司认为,对《考勤月报表》、《工资表》、《邮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认为前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无法证实***要证明的对象。
唯网公司提交:《工资表》、《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明》欲证明一审宣判后,***承诺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再折腾,唯网公司已按一审的判决向***支付相应的款项(已扣除税收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认为,前述证据只证明唯网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不能证明***承诺放弃追讨赔偿的权利,事实上***也没有放弃追讨的权利。
还查明:唯网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一份通知,通知内容为“因原总经理陈华离职,总经理职位空缺,经公司研究决定,由副总经理谢珠镔管理除财务以外的所有部门,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唯网公司一审提交考勤记录证明***2014年累计旷工72.5天、早退20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累计旷工72.5天、迟到4次、早退2次。该考勤记录***旷工的时间包括:2014年4月7日、9月8日、2015年2月18日、4月6日、6月22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唯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唯网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存在迟到早退、旷工,擅自修改油表盘数据提供虚假发票向公司报销侵占公司财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关于***是否构成迟到早退和旷工。
唯网公司主张***存在迟到早退和旷工的依据是其提交的考勤记录。1.根据国务院关于节假日安排通知,2014年4月7日、9月8日、2015年2月18日、4月6日、6月22日均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而唯网公司亦未能举证前述法定节假日有安排***加班,但考勤记录却记载***在前述法定节假日旷工,可见该考勤记录显然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考勤记录的证明力不予采信。2.唯网公司原总经理陈华发给***和“小邱”的邮件表明,唯网公司在2015年考勤制度出台之前有员工经总经理批准享有免予打卡待遇的先例。根据唯网公司2013年10月18日的通知,在原总经理陈华离职后,除财务以外的所有部门均由副总经理谢珠镔管理,而《特殊事项审批表》显示谢珠镔于2013年10月25日批准***从2013年11月1日起享受免打卡待遇,而唯网公司在之后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正常支付给***工资,也表明唯网公司对此是不持异议的。3.该考勤制度中虽规定除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可免除打卡其他人员均需要打卡,但该内容与之前的规定并无不同,对之前已经公司领导特批无须打卡的人员是否取消该待遇并未作规定,唯网公司亦未通知***取消其该待遇,故***主张其因工作原因征得领导同意享有免予打卡待遇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唯网公司主张***迟到早退和旷工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是否存在虚假报销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唯网公司主张公司对油费补贴是据实报销,***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是以虚假油表数据向公司报销油费,唯网公司主张该事实的依据是油表照片和报销凭证。但唯网公司未能证明其所提供的油表照片就是***汽车油表的照片,且该油表照片显示每月消耗的油料用量均不同,而报销凭证却显示***每月报销的油费均固定为500元。显然,唯网公司主张油费据实报销是与事实不符的,本院采信***的主张,即油费补贴是每月固定500元,无须再另行提交票据。唯网公司主张***以虚假油表数据向公司报销油费侵占公司财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唯网公司以***迟到早退和旷工,以及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解除***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主张唯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于2008年10月6日入职唯网公司至2015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已满7年。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585.89元+9585.89元+10205.45元+10205.45元+10205.45元+9224.66元+9224.66元+8414.16元+9293.29元+9293.29元+9293.20元+10877.10元)÷12=9617.37元,故依法唯网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17.37元×7×2=134643.18元。另,双方对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即“唯网公司向***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0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0元”和“唯网公司向***支付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均无异议,且已经实际履行,故该内容已经无须再予判决,故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退工手续”;
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即“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9月份工资9293.20元、2015年10月份产假工资10877.10元”、“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的交通补贴合计1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4643.18元;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厦门唯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承茂
审 判 员  庄伟平
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维旸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