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1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紫霞街**互联网园**楼**,组织机构代码:740542294。
法定代表人楼妥。
被执行人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代码:758953235。
法定代表人檀拾林。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特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5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762.17元、利息47068.83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7日)、财产保全保险费1506.34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41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经冻结、扣划,其名下无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2020年6月1日,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6××××车辆。截止2020年11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21385.48元。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8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员 肖 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