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104号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互联网园**楼**。
法定代表人:楼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慧佳,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星东环商务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李国芳。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海威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