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92民初58号
原告:大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辽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大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