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0833号
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东浩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64828。
法定代表人马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28号2幢0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KXQ8U。
法定代表人贾均亮,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49060元;3.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9436元;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支出的合理费用5700元;5.被告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合同总价为9812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预付款49060元,所有设备交货并验收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4906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货,被告如果逾期交货超过15天,或逾期交货造成用户拒收货,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导致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告账户支付了49060元,用途备注为货款预付款50%。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保全担保费发票、电子回单凭证,证明原告已支出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判决理由及结果
原告提供了采购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经催告后被告仍未向原告供货,被告迟延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原告付款取得货物进行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依法按照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被告之日即2020年10月25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原告因被告无法交货而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4906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解除合同是因被告违约导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29436元(98120元×30%)。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败诉方负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且原告提交了代理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其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因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20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9060元;
三、被告深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436元;
四、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千里马安防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保全费862元,均由被告上海仟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灵 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渺 渺
书记员 蓝世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