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5684号 原告:***,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A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公司宿舍。 被告: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竞陵陆羽大道西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器件公司)、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长石基公司)、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子器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长石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电子器件公司、中长石基公司、联投公司共同赔偿我地板、墙纸、门框及垭口、卫生间隐形门损失共计20368.17元,更换马桶费用2253元。尚未发生的家具更换、拆装费用先不主张,日后发生再另行主张。2、鉴定费和诉讼费由电子器件公司、中长石基公司、联投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我在工作时间接到电话,被告知家中因室内公共下水主管道返水,致使家中地面、墙面等室内装修及家具浸泡在污水中。我联系了电子器件公司、中长石基公司、联投公司,但他们相互推诿,拒不理会我的诉求,导致我家中地面、墙面等室内新装修和新置家具浸泡在污水中,遭到严重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在我自行清理污水、残留污物的过程中,刺鼻气味和污秽给我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故提起诉讼。 电子器件公司辩称,***的房屋是以前我公司的单位宿舍,后来房改出售给了原来的职工,职工又出售给***。平时我单位也不收取物业管理费,只收取取暖费和卫生费,对物业管理我公司不承担责任。返水的事情还是原来的老职工给我公司打电话,我公司还花钱清洗了楼道和***家中的管道。我公司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也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的也不清楚返水原因。所以该事情和我公司无关,不应该扯上我公司。 中长石基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电子器件公司的股东,是我公司收购的电子器件公司,电子器件公司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是电子器件公司在进行,所以本案与我公司无关。***是根据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而起诉我公司,但承诺的前提是80%的居民同意并认可后我公司才全面接管物业,但是当时没有达到80%的居民同意,所以我公司没有接管物业。 联投公司辩称,我公司和电子器件公司签订了科研办公楼的服务合同,合同中包括了对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物业管理责任,但是不包括主管道,只是提供简单的维修。返水问题出现之后,我公司立刻派员工和***一起清理,我公司只是提供人工服务,不包括物料。我公司和电子器件公司的合同目前还在履行期内。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号×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名下房屋。2018年9月19日,经过涉案房屋内的公共下水主管道返水,污水从卫生间马桶中涌出,致使地板、墙面等室内装修及家具受到污损。 2017年1月31日,北京时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泰迪公司)与电子器件公司签订工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器件公司聘请时泰迪公司为科研办公楼(翻建)项目工程提供管理及有关劳务服务,同时包含复兴路甲65号楼栋(以下简称涉案楼栋)的房产维修、供暖、设备维护和物业服务等内容,时泰迪公司只限提供劳务,物料成本(公共部分除外)由乙方向业主收取,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至工程竣工结算止。时泰迪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注销,联投公司确认时泰迪公司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继,该公司与电子器件公司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工程竣工结算止。 ***另提交一份时泰迪公司发出的通知,载明该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受电子器件公司委托,涉案楼栋部分物业工作由该公司代为管理,包括房产维修、供暖、设备维护和物业服务等内容,时泰迪公司只限提供劳务,物料成本(公共部分除外)需向业主收取。 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涉案房屋因2018年9月19日卫生间管道返水导致的装修及家具损失进行鉴定。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经运用成本法评估,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为20368.17元(其中无异议部分14446.32元,异议部分5921.85元)”,异议部分包括木地板拆换、揭撕墙纸、内墙裱糊壁纸新做三项费用。 对于更换马桶的费用,***主张由于在疏通时马桶内侧釉面被破坏,且污水已经进入马桶内部的管道,每次冲水都有污物涌出,故只能更换一个和原来一样的马桶。***就此提交了照片及送货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时泰迪公司与电子器件公司签订的工程管理服务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以及泰迪公司发出的通知中的内容,其中包含有涉案楼栋的设备维护义务,并无排除主管道的明确约定,故联投公司所持该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不包括主管道的主张不能成立。 涉案房屋发生公共下水主管道返水事件系在时泰迪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虽时泰迪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注销,但联投公司确认时泰迪公司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继,且该公司与电子器件公司亦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鉴此,本案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联投公司承担。 对于损失的具体范围,本院认为,评估报告书中的无异议部分属于应赔偿的范围,不再赘述;对于异议部分,因涉案房屋发生公共下水主管道返水事件不同于一般返水事件,而是从涉案房屋卫生间马桶中涌出的排泄物污水致使地板、墙面等室内装修及家具受到污损,进行木地板拆换、揭撕墙纸、内墙裱糊壁纸新做确实具有必要性,故异议部分亦属于应赔偿的范围。 对于更换马桶的费用,***所持需要更换全新马桶的理由充分,且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要求电子器件公司及中长石基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地板、墙纸、门框及垭口、卫生间隐形门损失共计20368.17元及更换马桶费用225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3000元(***已预交),由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66元(***已预交),由联投(天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