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2民初34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出于疫情考虑,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