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4062号
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告:内***墺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拓澋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集宁乌兰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墺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