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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内某某墺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民初4062号 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告:内***墺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拓澋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集宁乌兰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墺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包头市科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