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与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773号 申请人: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8号4幢3层32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30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七十六万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二百七十六万六千二百五十元,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七十六万六千二百五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龙腾佳讯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