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2民初46754、46755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0967(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湾湾,该公司员工。
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中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科技分公司)与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旅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版科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湾湾在线参加诉讼,智慧旅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版科技分公司每案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智慧旅游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判令智慧旅游公司赔偿快版科技分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为维权支付的费用3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0000元;3.判令智慧旅游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快版科技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权利客体
1.作品名称:DAY344老道外(一)
2.作品类型:摄影作品
3.作品性质:个人作品
4.独创性体现:对拍摄场景、拍摄角度、构图设计、光线等方面的取舍
5.作品作者:陈乾
6.作品完成时间:2015年1月2日
7.作品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月9日
8.发表方式:图虫网
9.有无著作权登记证书:无
二、权利来源:著作权许可
三、侵权行为
1.被告类型:网络用户
2.侵害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3.侵权时间:2018年12月2日
4.侵权载体:微信公众号
5.侵权用途:信息分享
6.取证方式:时间戳取证
7.比对结果:一致
8.是否已停止侵权:是
四、赔偿主张
每案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合计10000元,依据: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存在以下焦点问题:一、快版科技分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智慧旅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三、若构成侵权,则智慧旅游公司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案涉图片的权属
案涉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快版科技分公司提交了创作说明、原图属性、原图发表网页截图、授权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快版科技分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智慧旅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智慧旅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与涉案作品一致的图片,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快版科技分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智慧旅游公司构成侵权,快版科技分公司诉请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快版科技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智慧旅游公司的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快版科技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进行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智慧旅游公司向快版科技分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每案280元。快版科技分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智慧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每案280元,两案合计56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受理费25元,两案合计50元,由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由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戴瑾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