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开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钱稳东。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缪长友。
被告江苏驰骤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迎宾路**(海安软件园内)。
法定代表人陆颢。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益来国际广场**。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广诉被告**、江苏驰骤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又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