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5116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5月17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秀,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江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驰骤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迎宾路8号(海安软件园内)。
法定代表人:陆颢,总经理。
原告**广诉被告**、江苏驰骤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