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6858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网络有限公司、中铁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