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60号
原告: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06号(鸿运数码广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湘0408民初3527号案件互为原、被告,属基本事实一致,法律关系相同,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湘0408民初35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