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安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06号(鸿运数码广场第二层2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安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临安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君临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2017年3月28日受伤后即再未到其公司上班,***在君临安防公司工作期间,领取了其公司的一台韩国日新S3牌光纤熔接机、一台华为MATE8白色手机、一台工程宝等工具,***受伤后,未向公司归还上述物品,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其归还或报告公司工具所在具体位置,致使上述物品至今未归还公司,造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29300元。***在一审中亦自认受伤当天,上述物品尚未归还,不知上述物品的下落,故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君临安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返还君临安防公司韩国日新S3牌光纤熔接机一台、华为MATE白色手机一台、工程***等工具或赔偿君临安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3830元;2、判令***按公司管理制度归还工具或赔偿损失,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工具或经济损失结清之日止按30元/***临安防公司支付工具占用费29300元(截止起诉日为29300元),市场行情租金300元每天,减免70元每天,仅收取30元每天;3、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3月8日入职君临安防公司从事安装部技术员工作。2017年3月28日***在去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双方因劳动争议和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该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在君临安防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君临安防公司的一台韩国日新S3牌光纤熔接机、一台华为MATE8白色手机、一台工程宝等工具是否归还给了君临安防公司的问题。君临安防公司认为***未归还,君临安防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2017年1月24日领取君临安防公司的一台韩国日新S3牌光纤熔接机***签名的出库单、2017年3月17日***在会议记录本上注明领取华为(白)手机一台的会议记录单,并提供了君临安防公司工具管理制度及2016年9月1日至12日的三份工具入库单,但未提供***领用工程宝的证据。工具管理制度规定工程部需严格按照“工具领用表”来使用工具,并填写“出库单”签字进行借用,……;熔纤机、工程宝……等贵重工具共用,由仓库统一保管,根据项目需要提前申请借用,一个项目使用完当天下班前归还,如特殊情况,第二天归还仓库并办理入库签字手续,谁借用谁归还,谁丢失谁赔偿原则,以出入库单签字为准。……。***对君临安防公司提供的其签名的出库单和其注明的领一台华为(白)手机、三份入库单及工具管理制度无异议,但认为入库单不完整。该院认为君临安防公司的工具管理制度规定一个项目使用完当天下班前归还,如特殊情况,第二天归还仓库并办理入库签字手续。***领用工具的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28日在去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在受伤前领用工具未入库,君临安防公司可以按其工具管理制度要求***将所领用物品交还公司,君临安防公司也可以在***受伤后要求***归还所领物品,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仍可向***索要其所领物品,***安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索要***所领物品,君临安防公司工作人员领用工具及工具入库的出库单和入库单均由君临安防公司保管,在庭审中,君临安防公司提供的入库单仅仅是2016年9月份的入库单,这样就不能排除***此后所领物品已入库,因此,对***入库单不完整的异议理由予以采纳,即君临安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领用的物品未入库。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君临安防公司虽能提供***向其公司领取了物品的相关凭证,但物品入库单在君临安防公司,君临安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物品入库单,这样就不能证明***所领物品未入库,即不能证明***所领物品尚由***占有。因此,君临安防公司要求***返还所领物品及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其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君临安防公司提供了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0月7日的入库单七本、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的出库单十三本,同时根据上述入库单、出库单概括出,***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24日在君临安防公司领用工具的领用记录、2017年2月9日至同年4月18日***在君临安防公司退回工具的入库退回记录及相对应的出库单、入库单复印件二十八张,公司其他人员领用出库及入库退回记录,拟证明公司员工领取工具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每个工地项目结束后,工具领取人负责将工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的制度。***于2017年1月24日在公司领用熔纤机一台、光纤十米等工具及材料用于***升建材的工地,但在同年2月9日的入库退回记录中没有熔纤机一台的退回记录,证明***领用了熔纤机一台用于施工工地,却没有将熔纤机一台退回君临安防公司。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恰恰证明领用工具需要施工人员签字,领取的工具、材料入库有些不需要施工人员签字,只需跟仓库管理人说清楚即可,七本入库单中交货人一栏很多无人签名。领取的工具、材料具体用在哪个工地上很混乱,工具可以随便搬运,领取人只是工具的搬运工,没有支配权管理权,且领取的工具没有专人管理。君临安防公司提供的证据拟证明目的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联,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案件事实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认定。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君临安防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返还工程宝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君临安防公司要求***返还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所领的手机及熔纤机、工程宝,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本案二审期间,君临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返还工程宝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据君临安防公司的《工具管理制度规定》可知,熔纤机、工程宝等贵重工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共用的情况,贵重工具在一个项目使用完当天下班前归还,如遇特殊情况,第二天归还仓库并办理入库签字手续。结合君临安防公司2017年2月9日、4月18日的入库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作为君临安防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在***2017年3月28日去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曾向***询问公司为其配置的手机及一些施工工具的去向问题,但对***领用的熔纤机(重量三十余斤、价值20000多元的贵重工具),却未询问熔纤机的去向,如果熔纤机仍在***处,则不符合常理。同时根据**于2017年4月18日与***的微信聊天可知,施工工具存在多个工地共用的情况,虽然君临安防公司提供***所领工具的出库单有熔纤机,涉及***的2017年2月9日、4月18日入库单上无熔纤机的入库情况,本院认为,***是在去施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出事后***直接被送去医院治疗,君临安防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占有熔纤机、华为手机,也不排除***所领的熔纤机被用于其他工地的情形,在君临安防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未归还熔纤机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君临安防公司要求***返还所领物品及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一审驳回君临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虽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君临安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君临安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