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8824号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4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农创路201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