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4民初5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国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理,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卫。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沪74民初58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643,281.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现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43,281.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峻雪
审 判 员 孙 倩
人民陪审员 于翠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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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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