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8946号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4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北京月满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涔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信息安全产业城嘉合大道50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滕然。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高公司)诉被告重庆涔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涔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涔信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68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1,050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向原告购买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产品事宜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S19CQCX001、SHS20CQCX001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全额款的10%、20%,在收到合同软件、装机测试验收合格后180个日历日内支付剩余90%、80%款项。同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准时付款,应每天按应付款金额的0.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软件,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3日出具验收报告,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前期款项,至今尚欠1,683,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后续付款事宜,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涔信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甲方、买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S19CQCX001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第2条合同标的:2.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软件的名称、数量如下:2.1.1合同软件名称: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2.1.2合同软件数量:5,000套。第3条合同价格:3.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软件,按照本合同单一标的计算,每单一标的的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元整(¥110.00)(含税)。标的总计5,000套,标的总计价格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含税),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陆角陆分(¥486,725.66);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叁角肆分(¥63,274.34)。第4条结算和支付方式:4.1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4.2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款的10%,即人民币55,0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甲方在收到本合同软件、装机测试验收合格后18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款的90%,即人民币495,000.00元(大写: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3乙方最晚须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详见附件二《分项价格表》软件名称)。第5条交付:5.1乙方应按下述进度交付合同软件:5.1.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5.1.2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交货时间如有临时变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第6条安装及验收:6.3合同软件安装完毕后,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在现场对本合同的软件产品进行交接,双方签署《产品到货交接单》(格式详见附件三)。6.4若甲方无反馈意见,自双方签署《产品到货交接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视同产品验收完成。第11条违约责任:11.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准时付款,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合同并对其他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
2020年5月,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甲方、买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S20CQCX001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第2条合同标的:2.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软件的名称、数量如下:2.1.1合同软件名称: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2.1.2合同软件数量:13,500套。第3条合同价格3.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软件,按照本合同单一标的计算,每单一标的的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元整(¥110.00)(含税)。标的总计13,500套,标的总计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伍仟元整(¥1,485,000.00)(含税),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玖元贰角玖分(¥1,314,159.29);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肆拾元柒角壹分(¥170,840.71)。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分项价格表》(附件二)。第4条结算和支付方式:4.1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4.2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款的20%,即人民币297,0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元整)。甲方在收到本合同软件、装机测试验收合格后18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额款的80%,即人民币1,188,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元整)。4.3乙方最晚须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详见附件二《分项价格表》软件名称)。合同关于交付、安装及验收、违约责任的约定与原被告的上述SHS19CQCX001《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相同。合同并对其他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
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到货交接单,被告确认收到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V1.0【简称ITT-SC】5,000套。202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到货交接单,被告确认收到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V1.0【简称ITT-SC】13,500套。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验收报告,被告确认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V1.0【简称ITT-SC】5,000套验收合格。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验收报告,被告确认海高智能通信机终端安全与配置模块软件V1.0【简称ITT-SC】13,500套验收合格。
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编号为SHS19CQCX001项下货款55,000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编号为SHS20CQCX001项下货款297,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合同总金额2,03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产品到货交接单、产品验收报告、交通银行付款回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83,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050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涔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83,000元;
二、被告重庆涔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1,0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6元,减半收取10,248元,由被告重庆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