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6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567699019,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濂溪区五里九湖路五里中学旁。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二十一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九江市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工商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系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经营者,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赣G×××××北京现代汽车(注册日期为2005年6月13日)和号牌为赣G×××××北京现代汽车(注册时期为2004年1月9日)各一辆,本院已委托九江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通过网络查控及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工商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帐户有存款753.65元,本院已冻结该帐户并划拨了753.65元。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房屋登记及公积金情况,并委托九江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赣G×××××大阳摩托车一辆。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未在财产报告令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完毕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87.4912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4日已执行753.65元,未执行人民币87.41583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庐山区中农金土地营销中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