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6民初548号
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5676990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宜黄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梅州市梅龙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建新村(梅龙柚果产业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9404989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住广东省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梅龙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