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6民初630号
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675676990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区,
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