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26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5676990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赣1026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