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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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6民初745号
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闻金大道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雷南第一村一区336号。
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闻金大道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公司实际地址发生变动,难以查明详细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775.74元,由原告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