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2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5676990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赣1026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向不动产、房产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不宜扣划,本院已依法冻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5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0000元。于2021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